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财政局,市直各单位:
根据《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》(粤财采购〔2017〕7号)文件精神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调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《汕尾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》以外的货物、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50万元。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,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。
二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《关于印发<汕尾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>的通知》(汕财采购〔2016〕18号)和《关于印发〈汕尾市市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汕财采购〔2016〕20号)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汕尾市财政局
2018年1月9日